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恢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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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恢954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常山新程机械有限公司;沈惠英;魏仕水;浙江云泰纺织有限公司;姜云水;汪巧红案件缘由
票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822执恢95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张晓。 被执行人:常山新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沈惠英。被执行人:沈惠英,女,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魏仕水,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浙江云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姜云水。被执行人:姜云水,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汪巧红,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常山新程机械有限公司、沈某英、魏某水、浙江云泰纺织有限公司、姜某水、汪某红票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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