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百康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执11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执1104号
  • 案件名称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百康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百康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自然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桂芝
  • 案件缘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太和县百康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城关镇镜湖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桂芝。被执行人:安徽自然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东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来洪梅。被执行人:陈桂芝,女,1956年1月26日出生,住太和县。上列当事人因商标侵权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55283元,执行费222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142.52元,扣除执行费2229元后,余款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夏照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