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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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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66号
  • 案件名称

    洪某某、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洪某某;毛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66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被执行人:毛某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巴山东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毛某某逾期未履行(2018)陕0902民初1612号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毛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21年9月23日通过向双方当事人约谈,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利息106874元及诉讼费、保险费、保全费3900元,合计110774元。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仅有工资账户,本案依法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对此表示同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6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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