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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达业型钢厂、无锡美凯机械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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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080号
  • 案件名称

    无锡市达业型钢厂、无锡美凯机械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无锡市达业型钢厂;无锡美凯机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达业型钢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0543992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六龙社区。负责人:毛洪伦,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彪,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无锡美凯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4401775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藕杨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姚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达业型钢厂与被执行人无锡美凯机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锡仲调字第43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如下:一、解除涉案《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91202。二、被申请人无锡美凯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前,返还申请人无锡市达业型钢厂预付款10万元并支付其仲裁费损失5269元。三、若被申请人未按前款支付相应款项,被申请人无锡美凯机械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无锡市达业型钢厂违约金3万元。四、本案仲裁费总计10538元,双方各自承担5269元。五、双方当事人关于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裁定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和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房产、车辆、保险、理财、证券、债权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亦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锡仲调字第43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秀琴审判员  荆 佩审判员  许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昊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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