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一平、赵红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02民初5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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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02民初5013号案件名称
方一平、赵红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方一平;赵红玲;信阳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02民初5013号原告方一平。被告赵红玲。被告信阳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一平诉被告赵红玲、信阳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一平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一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传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翀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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