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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张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3执9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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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9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某某、张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23执9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23民初1448号民事案件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00000元,执行费7400元,共计507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案款500000元以及执行费7400元,本院已将案款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本案于2021年9月26日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323执9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5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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