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清、王志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3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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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3985号案件名称
王志清、王志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志清;王志荣;刘生华;葛来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3985号 原告:葛来财,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832922XXXX。被告:王志荣,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399226XXXX。被告:刘生华,男,194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王志清,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葛来财与被告王志荣、刘生华、王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葛来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志荣、刘生华、王志清互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王志荣、刘生华、王志清互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4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三被告于2015年2月25日、2015年3月28日分别向原告借款共计3.24万元,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涉诉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来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琰丰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腾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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