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叫化、李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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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148号案件名称
朱叫化、李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朱叫化;李俊;姜展望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148号原告:朱叫化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航,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被告:姜展望原告朱叫化与被告李俊、姜展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叫化撤诉。案件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70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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