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路灯管理所、黄钜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恢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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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恢593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路灯管理所、黄钜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路灯管理所;黄钜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恢593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路灯管理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东路25号。法定代表人:唐玲萍,系该所所长。被执行人:黄钜华,男,汉族,1991年12月5日出生,住永州市零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1103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黄钜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21)湘1103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永州市路灯管理所赔偿财产损失27785.2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373元和申请执行费316.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钜华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钜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8158.26元。二、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黄钜华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及其权益,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责令被执行人黄钜华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四、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唐伟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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