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简池镇大垭村经济合作社、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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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202号案件名称
镇巴县简池镇大垭村经济合作社、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镇巴县简池镇大垭村经济合作社;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镇巴县简池镇大垭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天红,男。被执行人: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法定代表人:叶小冬,男。申请执行人镇巴县简池镇大垭村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8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镇巴县简池镇大垭村经济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退还投资本金30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现因政策性关停,其去产能指标尚在交易期间,尽管本院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法律文书,但行业管理的行政机关复函称没有对指标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的职能;另该矿名下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没有网络资金开户信息,没有不动产、股权登记信息;其名下登记有车辆三台,本院在另案中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控制,本案中已再无采取控制措施之必要;因该矿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进行限消;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并电话征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300000元,未受偿。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和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并将执行过程及采取的措施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该案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2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璞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左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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