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来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33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3391号案件名称
高明、来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高明;来波;赵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3391号原告:高明,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台安县结核防治所职工,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来波,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赵菁,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诉被告来波、赵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来波、赵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撤回对被告来波、赵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文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