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盛彦鹏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2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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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2584号案件名称
河北宏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盛彦鹏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河北宏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盛彦鹏;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258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宏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三木乡。法定代表人:王治广,董事长。被执行人:盛彦鹏,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立村。法定代表人:盛彦鹏,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港路南兴业街东。法定代表人:盛彦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北宏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彦鹏、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3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3192849.57元及利息。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9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9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四、本院于2021年7月7日、9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分公司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中捷产业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市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八、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在被执行人居住区域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作了调查笔录。九、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送达被执行人。十、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电话联系,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表示身在外地,通过短信方式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十一、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6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王金柱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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