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淑艳、永州市鑫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恢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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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恢79号案件名称
文淑艳、永州市鑫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文淑艳;永州市鑫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文淑艳,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大盛镇易江村12组。被执行人:永州市鑫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道。法定代表人:夏龙新,该公司经理。文淑艳申请永州市鑫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民终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淑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民终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丽红审判员 胡恒明审判员 刘满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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