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文淑艳、永州市鑫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恢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恢79号
  • 案件名称

    文淑艳、永州市鑫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文淑艳;永州市鑫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文淑艳,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大盛镇易江村12组。被执行人:永州市鑫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道。法定代表人:夏龙新,该公司经理。文淑艳申请永州市鑫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民终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淑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民终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丽红审判员  胡恒明审判员  刘满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婉莹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