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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与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3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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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3098号
  •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与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桦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郑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3098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经营者:董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郑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以下简称得信种子商店)与被告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得信种子商店的经营者董某、被告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得信种子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郑某给付赊购种子款4400元及利息(年利率18%)、讨要车费600元、人工费600元,总计56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1月18日在我商店赊购种子价值4400元,赊购当日被告为我出具欠条1张,用以证明拖欠的事实。后经我多次索要,造成车费600元及人工费600元,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给付赊购种子款4400元及利息(年利率18%)、讨要车费600元、人工费600元,总计56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郑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事实是2020年1月18日八道河子镇四方甸子村经纪人韩某用车拉四方甸子村二十余人去原告处购买玉米种子,原告经营者董某承诺每亩产量保3000斤,四方甸子村张某发现包装袋上有风险提示,要求打玉米矮状灵,但董某明确表示如果打玉米矮状灵影响产量不负责任,并承诺如果玉米倒伏,不但不要求被告等人给付种子款,还要赔偿被告等人的经济损失。2020年8、9月份,被告等人耕种的玉米全部倒伏,被告等人多次找原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根据原告的承诺,原告不应要求被告给付种子款,还要赔偿被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留向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权。另外,原告在被告购买种子时承诺,如果玉米减产或其他原因,原告不要求给付种子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8日,郑某在得信种子商店赊购玉米种子,欠种子款4400元,同日郑某为得信种子商店出具4400元欠据一份。现郑某未给付种子款。        本院认为,得信种子商店提供的欠据能够证明其与郑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郑某所欠种子款数额,郑某负有给付种子款的义务,得信种子商店要求郑某给付种子款44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得信种子商店的利息主张及车费、人工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郑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种子款4400元;        二、驳回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凤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冬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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