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成都实惠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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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1397号案件名称
王成、成都实惠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成;成都实惠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叶丹,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实惠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韩场镇回苑街132号。法定代表人:宁先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劳人仲委裁字(2021)第90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成都实惠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赔偿款222115.00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都实惠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8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实惠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帐户,冻结期限一年,但无余额可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成都实惠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宁先兵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可洪审判员 且国治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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