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佳林罚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恢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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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恢132号案件名称
廖佳林罚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廖佳林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恢132号移送单位: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廖佳林,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4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廖佳林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廖佳林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处罚金全部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4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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