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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煜、苗煜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退6581(2021)陕0112执65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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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65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苗煜、苗煜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退6581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苗煜;苗煜;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6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M36738305439。负责人:陈大鹏,总裁。被执行人:苗煜,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墙镇同心村委会苗沟口3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苗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7002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5820.78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车辆下落不知,无法实际扣押,现被执行人苗煜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别  致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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