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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皓源、任军山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1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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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1407号
  • 案件名称

    朱皓源、任军山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朱皓源;任军山;童根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朱皓源,男,1992年05月22出生,汉族,住淮安市。被执行人:任军山,男,1967年12月12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童根弟,女,1967年09月24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803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皓源与被执行人任军山、童根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2、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本案无处置权的不动产和未实际扣押的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494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本案无处置权的不动产和未实际扣押的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803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颜士和审 判 员 滕建平审 判 员 贾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吉园园书 记 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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