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金林与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494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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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4949号之二案件名称
姚金林与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姚金林;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4949号之二原告:姚金林,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俊。被告: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成飞。原告姚金林与被告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姚金林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金林之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2,045元,由原告姚金林负担。审 判 员 秦 忠法官助理 王 鑫书 记 员 俞佳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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