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兴盛建材厂、大连凌水兴盛建材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3民初2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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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民初2723号案件名称
大连兴盛建材厂、大连凌水兴盛建材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兴盛建材厂;大连凌水兴盛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2723号原告:大连兴盛建材厂,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庙岭村,注册号:2102001103401。法定代表人:王劲松,该厂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大勇,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勇,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该厂员工,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大连凌水兴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镇庙岭村,注册号:210231000031673。法定代表人:孙盛国。原告大连兴盛建材厂与被告大连凌水兴盛建材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大连兴盛建材厂未在本院通知期限内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兴盛建材厂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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