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国林、吕宗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825民初2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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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5民初2617号案件名称
吕国林、吕宗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吕国林;吕宗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825民初2617号原告:吕国林,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吕宗宝,男,1986年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原告吕国林与被告吕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国林、被告吕宗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国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21年1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此款。吕宗宝辩称,我认可向原告借款,只是现在我手头没有钱,待我挣钱后,就马上向原告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吕宗宝向原告吕国林借款,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宗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国林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吕宗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宇宁书 记 员 周安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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