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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国林、吕宗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825民初2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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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5民初2617号
  • 案件名称

    吕国林、吕宗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吕国林;吕宗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825民初2617号原告:吕国林,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吕宗宝,男,1986年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原告吕国林与被告吕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国林、被告吕宗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国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21年1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此款。吕宗宝辩称,我认可向原告借款,只是现在我手头没有钱,待我挣钱后,就马上向原告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吕宗宝向原告吕国林借款,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宗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国林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吕宗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宇宁书 记 员 周安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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