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徐瑞君健康权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鲁15民抗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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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民抗5号案件名称
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徐瑞君健康权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徐瑞君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民抗5号抗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河路7号。法定代表人:周脉芹,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徐瑞君,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诉人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徐瑞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聊检民监(2021)3715000005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海洋审 判 员 吉洪林审 判 员 李中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忠正书 记 员 尹 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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