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三庄镇邵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逢晋宁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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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1544号案件名称
泗阳县三庄镇邵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逢晋宁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泗阳县三庄镇邵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逢晋宁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三庄镇邵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21323MEA5078206,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法定代表人:陈红侠。委托代理人:孙兴阳,泗阳县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逢晋宁,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三庄镇邵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逢晋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3民特16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8953.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逢晋宁存款5151.29元至泗阳法院兑现款专户,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3.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查封逢晋宁所有的旧存的粮食以及在三庄邵道林果基地种植的小麦和水稻若干,后将上述粮食变卖所得变卖款91970元,扣除收割粮食产生的费用8000元后,将剩余的变卖款8397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5.2021年8月27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84485.29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继忠审判员 张二如审判员 杨如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 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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