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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茂亮、卢正业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5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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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51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邢茂亮、卢正业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邢茂亮;卢正业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5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邢茂亮,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卢正业,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邢茂亮与卢正业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卢正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卢正业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正业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卢正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下城子营业所账号中的存款10.01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卢正业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中的存款166.93元。三、划拨被执行人卢正业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中的存款28.00元。四、划拨被执行人卢正业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中的存款1.1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王艳新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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