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安铺供销合作社、伍炼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81民初4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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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881民初4438号案件名称
廉江市安铺供销合作社、伍炼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廉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廉江市安铺供销合作社;伍炼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81民初4438号原告:廉江市安铺供销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5973J住所地:廉江市安铺镇河堤港头。法定代表人:陈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华,广东民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炼,男,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廉江市安铺供销合作社与被告伍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原告廉江市安铺供销合作社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江市安铺供销合作社撤回对被告伍炼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江市安铺供销合作社撤回对被告伍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廉江市安铺供销合作社负担。审 判 员 黄坤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尔贝书 记 员 曹欣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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