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转业军官长城实业公司、张彩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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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786号案件名称
陕西转业军官长城实业公司、张彩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陕西转业军官长城实业公司;张彩虹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6786号原告:张彩虹,女,汉族,1983年12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赵鹏,男,汉族,1984年6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系原告配偶。被告:陕西转业军官长城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陈康,具体职务不详。原告张彩虹与被告陕西转业军官长城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张彩虹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彩虹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雪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 官 助 理 李婧劼书 记 员 丁英杰 打印:相丽华 校对:李婧劼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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