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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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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766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7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69年4月12日,汉族,农民,住镇巴县。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生于1981年4月5日,汉族,住镇巴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69年3月4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4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退还申请人王某某劳务保证金10000元,并支付王某某劳务费3000元,共计13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交纳了10000元执行款,该款申请人王某某已领取。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21年9月24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费95元,被执行人张某某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4执766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治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付永华书 记 员 朱 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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