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许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02民初6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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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02民初6507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许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周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02民初650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0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09月10日以需向淮阳县民政部门核实结婚证的真实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守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 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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