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某某、许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02民初65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02民初6507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许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周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 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02民初650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0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09月10日以需向淮阳县民政部门核实结婚证的真实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守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 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