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小雷、丁伟伟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26执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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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26执2319号案件名称
付小雷、丁伟伟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涟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付小雷;丁伟伟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26执2319号申请执行人:付小雷,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丁伟伟,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付小雷与丁伟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苏0826民初23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一、被告丁伟伟欠原告付小雷工资款合计138900元,现原告付小雷要求被告丁伟伟于2021年6月15日前归还原告工资款5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丁伟伟有一期没有按期履行,原告付小雷可按照1389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丁伟伟,并承担1500元的违约金。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539元,由原告付小雷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核查。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丁伟伟名下位于涟水县××室房屋。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已被查封的房屋,不将丁伟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际实现债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除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826民初2357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嵇海峰审 判 员 唐 堂审 判 员 周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严伟伟书 记 员 张 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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