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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艳青、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30民初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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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30民初1029号
  • 案件名称

    孙艳青、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孙艳青;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30民初1029号原告:孙艳青,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供销社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347902484A。法定代表人:张建跃,该公司执行董事。孙艳青与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孙艳青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艳青负担。审判员  吕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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