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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峰、何莉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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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941号
  • 案件名称

    朱国峰、何莉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朱国峰;何莉莉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941号申请人:朱国峰,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渤海新区。被申请人:何莉莉,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渤海新区。申请人朱国峰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何莉莉名下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管理区兴港小区7-4-201室楼房进行保全,保全价值1200000元。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朱国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国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莉莉名下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证号:南房权证南大港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欣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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