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易鹏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7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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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75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易鹏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易鹏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负责人洪粮钢。被执行人易鹏,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立案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易鹏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7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执行员 朱光明书记员 齐玲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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