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周鹏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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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480号案件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周鹏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周鹏年;刘玉兰;周秀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48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073570127R。负责人:柳敬东,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系该分行个人业务部福经理。被执行人:周鹏年,男,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刘玉兰,女,汉族,1986年4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周秀芳,女,汉族,1960年2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执行人周鹏年、刘玉兰、周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2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周鹏年、刘玉兰共同偿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借款本金2700000元,利息195128.82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20日),本息合计2895128.82元,于2021年6月10日前一次性偿清,并利随本清;二、被告周鹏年、刘玉兰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对被告周秀芳抵押的坐落于甘州区北街什字西南角2号综合楼1层南3铺、综合楼1幢东2铺、东3铺门店行使抵押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498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80.5元,由被告周鹏年、刘玉兰、周秀芳共同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周鹏年、刘玉兰、周秀芳已与我行协商解决,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21)甘0702民初2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民初2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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