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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杰与上海通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2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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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2509号
  • 案件名称

    韩文杰与上海通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韩文杰;上海通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2509号原告:韩文杰,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通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小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磊,男。原告韩文杰与被告上海通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韩文杰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文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文杰负担。审 判 员 余海峰法官助理 黄慧敏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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