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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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56号案件名称
陈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冰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56号被执行人:陈冰,男性,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在执行陈冰罚金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交纳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3执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永毅审判员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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