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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益善、朴今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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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446号
  • 案件名称

    金益善、朴今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金益善;朴今植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5执446号申请执行人金益善、朴今植与被执行人赵三德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2020)吉2405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三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益善、朴今植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赵三德协助申请执行人金益善、朴今植办理房屋(房权证号:吉房权龙字第×××号)过户及土地使用权(地号:115033)过户手续,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赵三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协助申请执行人金益善、朴今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土地使用权过户。但被执行人赵三德未履行。2021年9月28日,本院经龙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将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金益善、朴今植名下。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吉2405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金益善、朴今植的全部权利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金益善、朴今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吉2405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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