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华沁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山西旭日东升城乡建筑规划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1民初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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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民初1012号案件名称
沁水县华沁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山西旭日东升城乡建筑规划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沁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沁水县华沁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山西旭日东升城乡建筑规划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1民初1012号原告:沁水县华沁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山西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旭日东升城乡建筑规划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沁水县华沁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旭日东升城乡建筑规划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水县华沁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潘丽帆书记员 任思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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