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道明、赵启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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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942号案件名称
莫道明、赵启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莫道明;赵启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942号原告:莫道明,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被告:赵启情,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莫道明与被告赵启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受理后,原告莫道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道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道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道明承担。审 判 员 王志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范张蓉代理书记员 罗 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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