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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金屏、段丁允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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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856号
  • 案件名称

    段金屏、段丁允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段金屏;段丁允;王嘉怡;段涵予;肖先德
  • 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856号申请执行人:段金屏,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东咀村。申请执行人:段丁允,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东咀村。申请执行人:王嘉怡,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东咀村。申请执行人:段涵予,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东咀村。被执行人:肖先德,又名肖玉星,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磨子桥镇杨家湾村。申请执行人段金屏、段丁允、王嘉怡、段涵予持洋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3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肖先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76206.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肖先德因犯交通肇事罪,现在正在监狱服刑;经调查洋县磨子桥镇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肖先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享受相关经济分红政策;经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肖先德名下仅有少量银行、网络资金,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予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先德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账户进行了冻结;其名下无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肖先德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公积金账户;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肖先德进行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人杰审 判 员 余 坤审 判 员 袁文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龙 超书 记 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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