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楠、张臣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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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404号案件名称
陈楠、张臣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楠;张臣熙;韩媛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404号 原告:韩媛,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原告:张XX,男,201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法定代理人:韩媛(韩媛之母),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线,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均,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楠,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原告韩媛、张臣熙与被告陈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韩媛、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在继承吉航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482649.31元(吉航遗产范围为拆迁补偿款、过渡费、土地补偿款、交通事故赔偿款等);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6日21时10分左右,李乐乐驾驶陕AW0682重型自卸货车,沿泾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茹路十字时,适逢吉航驾驶的陕AE5445福田牌面包车沿泾勤路由西向东行驶变更车道左转弯,由于李乐乐操作不当,陕AW0682重型自卸货车在左侧翻的过程中,将陕AE5445车辆碾压,致驾驶人吉航及乘坐人张涛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乐乐、吉航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涛无责任。原告将吉航亲属吉汉林、王茹娥、陈楠、吉志远、吉志研、西安大禹冶实业有限公司、李乐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诉至高陵区人民法院,经该院(2019)陕0117民初2140号案件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654号案件审理终结,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吉航亲属吉汉林、王茹娥、陈楠、吉志远、吉志研将西安大禹冶实业有限公司、李乐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诉至高陵区人民法院,经该院(2020)陕0117民初1932号案件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691号案件审理终结,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合计赔偿吉汉林、王茹娥、陈楠、吉志远、吉志研570961.81元。在高陵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7民初2140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吉航亲属吉汉林、王茹娥、吉志远、吉志研当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吉航生前合法财产的继承,二审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楠在继承吉航遗产范围内赔偿三原告482649.31元。”原告得知被告不仅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赔偿款,且吉航生前有房产及私家车等财产,因吉航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而被告作为吉航的妻子,在政府拆迁安置时由其签写拆迁合同、领取拆迁补偿款、过渡费、土地补偿费,继承了吉航遗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原告韩媛、张XX与陈金梅曾以案号为(2019)陕0117民初2140号、被告为陈楠等人向本院起诉,请求上列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022027.5元,本院(2019)陕0117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陈楠赔偿陈金梅、韩媛、XXX、482649.31元……。陈楠等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2021)陕01民终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变更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7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陈楠应在继承吉航遗产范围内赔偿陈金梅、韩媛、张臣熙482649.31元。上述判决现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原告韩媛、张xx现又以案涉的同一机动车交通事故为事实主张侵权责任赔偿、以陈楠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在继承吉航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482649.3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原告韩媛、张xx提起的本案诉讼,请求被告在继承吉航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482649.31元,已经本院(2019)陕0117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654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判决审结,本案为其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依法为后诉,(2019)陕0117民初2140号、(2021)陕01民终654号案为前诉,前诉与后诉符合下列条件:原告均包括韩媛、张xx,前诉被告包括陈楠、后诉被告亦为陈楠,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即请求被告陈楠赔偿原告因张涛死亡的损失,且本案诉讼请求为被告在继承吉航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482649.31元,已经生效判决确定。故本案原告韩媛、张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媛、张xx的起诉。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韩媛、张xx预交的8540元,本院予以退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锋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迎香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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