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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飞、陈财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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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4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韩飞、陈财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韩飞;陈财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财宝,男性,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被执行人:韩飞,男性,1985年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铜川市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财宝与被执行人韩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民终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58000元、案件受理费3335元及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并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案申请执行费532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铜川市新区XX路XX苑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2021年7月14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1.本案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58000元、案件受理费3335元及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被执行人韩飞已支付4.9万元,剩余案件款自2021年8月开始,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万元,直至案件款付清为止;3.若被执行人未按以上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继续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韩飞名下铜川市新区XX路XX苑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3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14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请人在新的执行期限内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岗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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