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李维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7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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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76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成、李维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成;李维民;郭久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765号之一申请人:张成,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被申请人:李维民,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被申请人:郭久香,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申请人张成与被申请人李维民、郭久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辽0726民初27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维民、郭久香名下银行存款共142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张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维民、郭久香名下银行存款共142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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