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劲雕起重电机厂、无锡市海仕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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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420号案件名称
无锡市劲雕起重电机厂、无锡市海仕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无锡市劲雕起重电机厂;无锡市海仕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420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劲雕起重电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3292162G,住所地无锡市前洲街道水月浜路。投资人:顾斌,该厂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市海仕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HJ5L7W,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邓巷社区。法定代表人:严晓波。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劲雕起重电机厂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海仕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06民初6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一、无锡市海仕机械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无锡市劲雕起重电机厂货款105000元,支付方式:于2020年4月底前支付30000元,自2020年5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12500元,直至付清,如无锡市海仕机械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则无锡市劲雕起重电机厂有权要求无锡市海仕机械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4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64元,由无锡市劲雕起重电机厂负担。2021年2月3日,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劲雕起重电机厂以被执行人无锡市海仕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调解书约定的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违约金50000元。本院受理执行后,被执行人无锡市海仕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1)苏0206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无锡市劲雕起重电机厂的执行申请。无锡市劲雕起重电机厂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苏02执复1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无锡市劲雕起重电机厂的复议申请,维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6执异54号执行裁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海仕机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已被裁定驳回,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庆丰审判员 许正平审判员 荆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翰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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