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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贵、喻达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3执恢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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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执恢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永贵、喻达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陕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永贵;喻达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3执恢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永贵,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被执行人喻达安,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永贵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喻达安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永贵劳动报酬28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喻达安的银行、不动产、工商、税务、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喻达安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扣划了其银行账户存款1931.37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刘永贵。执行过程中查明在首次执行时,被执行人喻达安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刘永贵5000元。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喻达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永贵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喻达安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喻达安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刘永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恢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安审 判 员  胡春鹏人民陪审员  岳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昊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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