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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胜、开原市八宝镇古台子村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282民初3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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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民初3210号
  • 案件名称

    陈立胜、开原市八宝镇古台子村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陈立胜;开原市八宝镇古台子村村委会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282民初3210号原告:陈立胜,男,1980年7月25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开原市被告:开原市八宝镇古台子村村委会,住所地开原市八宝镇古台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广,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陈立胜与被告开原市八宝镇古台子村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立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占用原告的开荒地1.5亩,要求被告退还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1985年袁家坟是一片荒地,原告父亲陈贵友在此开荒,一直种到2020年秋天。2021年4月被告将原告的开荒地分给李文志3.5亩,分给刘兴茂2亩,合计5.5亩。该地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地细则上记载为4亩,占用了原告1.5亩。故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5亩土地。被告开原市八宝镇古台子村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袁家坟这块地是小组预留地,土地台账上记载是6亩地,当时发包给原告父亲耕种,原告父亲扩边增加的地亩数算做开荒地。200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村里实际丈量该土地是6亩地,扣除开荒地,2015年给小孩补地,补给刘兴茂家2亩地。2020年又给新生儿补地,补给李文志3.5亩地。2020年李文志家种地,原告没让种。村里给李文志家补的钱,还有5分地原告继续耕种,没交承包费。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二轮土地承包分地细则,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土地台账复印件。经庭审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袁家坟地块是开原市八宝镇原张家村委会预留地,当时发包给原告父亲陈贵友耕种,耕种时陈贵友括边增加的地亩数为其开荒地。200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张家村二组分地细则记载袁家坟4亩地,后在实际丈量后扣除陈贵友开荒为6亩地,土地台账中记载明确。2004年张家村与古台子村合并为古台子村。2015年该村给小孩补地,补给刘兴茂2亩地。2020年又给新生儿补地,补给李文志家3.5亩。其余0.5亩由原告耕种。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为不动产,应以登记为准。案涉土地二轮土地分地细则记载为4亩地,被告村委会的土地台账中记载为6亩,应当以村委会台账记载为依据。故原告提交的分地细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立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刘晨曦人民陪审员  刘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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