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波、神木市进家门饭店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2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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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948号案件名称
孔祥波、神木市进家门饭店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孔祥波;神木市进家门饭店;张美霞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2948号张美霞、神木市进家门饭店、孔祥波:本院在执行张美霞与神木市进家门饭店、第三人孔祥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神劳人仲案字(2021)173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张美霞支付拖欠工资3737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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