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小艳、榆林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6民初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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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民初1813号案件名称
贺小艳、榆林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贺小艳;榆林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6民初1813号原告:贺小艳,女,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你。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国,男,1972年3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榆林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井滩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648464191。法定代表人:李爱文,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小艳与被告榆林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小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小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小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贺小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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