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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工会事务与职工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3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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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3904号
  • 案件名称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工会事务与职工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工会事务与职工服务中心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民终13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玲,辽宁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阳,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工会事务与职工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411号。法定代表人:高颖,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蓉蓉、孙向芳,均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北方”)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工会事务与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沈阳市工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4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北方的上诉请求:1.撤销沈阳市铁西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463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工程系由上诉人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工程结束后,依据合同的约定由被上诉人委托工程审计机构进行造价的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进行了结算和付款,两个合同分别于2015年和2017年全部履行完毕。被上诉人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其犯罪事实与案涉工程无关,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表明系上诉人方通过违法手段进行结算,况且工程结算系由被上诉人单位委托审核机构作出,上诉人全程没有与审核机构私自接触,更没有使用非法手段,被上诉人已依据审计结果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双方的合同已履行完毕,被上诉人单方再行委托其它审核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审核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单方委托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的结算进行重新审核,同时并未告知上诉人,更未通知上诉人参与,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该更改的内容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被上诉人单方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行为,本应受到法律的禁止,但一审法院以纪委委托为由支持了被上诉人单方的造价审核,违反了公平原则和交易市场的安全。沈阳市工会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涉案工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据审计结论予以结算,因涉案工程负责人在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及结算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情况,沈阳市纪委并沈阳市总工会委托二审审计机构进行重新审计,因二审审计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共同对涉案工程再次审核,得出共同结论。一审审计单位明确同意二审审计结论,改变一审审计金额,因此应当按照变更后的金额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沈阳市工会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沈阳北方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1,006,223.6元及利息(从2018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判令沈阳北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6日,沈阳北方与沈阳市工人文化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南院整体改造通风空调工程),2013年11月8日,沈阳北方与沈阳市工人文化宫签订《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南院整体改造通风空调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2014年9月12日,沈阳北方与沈阳市工人文化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南院整体改造项目地下室消防设备间工程一标段工程)。工程已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原告委托辽宁东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确认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南院整体改造通风空调工程结算金额为3501549.96元,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南院整体改造项目地下室消防设备间工程一标段工程结算金额为3323003.96元。原告按照该结算金额给付沈阳北方。后因原告相关负责人员白兆忠涉嫌犯罪,沈阳市纪委并沈阳市总工会另行委托瑞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二次审计。2018年10月18日,辽宁东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瑞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关于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南院整体改造通风空调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情况说明》,内容为:辽宁东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曾于2015年8月接受沈阳市总工会委托,对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南院整体改造通风空调工程进行造价审计,委托方、施工方提供了招标文件等审计所需材料,施工方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报价人民币3875931.90元。经审计,审定金额为3501549.96元。现辽宁东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二审单位瑞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进行再次审计,共同对上述图纸、现场签证单、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等资料进行再次审核,形成一致工程造价审计意见,该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931081.99元,审减金额为944849.91元。同日,辽宁东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瑞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关于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南院整体改造项目地下室消防设备间工程一标段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情况说明》,内容为:辽宁东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曾于2015年8月接受沈阳市总工会委托,对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南院整体改造项目地下室消防设备间工程一标段工程进行造价审计,委托方、施工方提供了图纸等审计所需材料,施工方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报价人民币4064524元。经审计,审定金额为3323003.96元。现辽宁东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二审单位瑞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进行再次审计,共同对上述图纸、现场签证单、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等资料进行再次审核,形成一致工程造价审计意见,该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887248.33元,审减金额为1177275.67元。2018年12月20日瑞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瑞丰(2018)第1125号审核报告,对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南院整体改造项目地下室消防设备间工程一标段工程审定金额为2887248.33元,其中一审审定金额3323003.96元,复审审定金额为2887248.33元,审减额为435755.63元,审减率为13.11%。同日,瑞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瑞丰(2018)第1141号审核报告,对沈阳市工人文化宫南院整体改造通风空调工程审定金额为2931081.99元,其中一审审定金额3501549.96元,复审审定金额为2931081.99元,审减额为570467.97元,审减率为16.29%。共计审减额为1006223.6元。2020年8月24日原告向沈阳北方发出律师函,要求沈阳北方返还1006223.6元。另查明,2018年7月,包括沈阳市工人文化宫等单位整合为沈阳市工会事务与职工服务中心。一审法院认为:二次审计系沈阳市纪委委托审计,原告与沈阳北方系根据审计结论予以结算,一审审计单位即辽宁东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情况说明中明确否定一审审计金额认可二次审计金额,除认同一审审计结果外,沈阳北方在诉讼中也未证明其主张工程造价依据。因此原告要求沈阳北方返还多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沈阳市工会事务与职工服务中心工程款1006223.6元;二、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市工会事务与职工服务中心工程款1006223.6元之利息(2018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沈阳市工会事务与职工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56元,减半收取6928元,由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二审依法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第二次审计结果是否应予采纳。本案中,第二次审计系沈阳市纪委和沈阳市总工会委托,且第一审审计单位即辽宁东联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情况说明中认可了二次审计金额,第二次审计的效力高于第一次审计的效力,因此在上诉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造价相关主张的情况下,应以第二次审计结果为准,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超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6元,由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倩审 判 员  孙菁蔓审 判 员  陈 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兵书 记 员  李 颖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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