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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虹利、雷仲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172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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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172号之七
  • 案件名称

    卫虹利、雷仲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卫虹利;雷仲才;王雪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17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卫虹利,女,1966年9月13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雷仲才,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王雪英,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审理卫虹利与雷仲才、王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20)川1124民初811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川1124执保1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雷仲才、王雪英共有的坐落在四川省井研县的住房一套;以(2020)川1124民初811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川1124执保107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卫虹利坐落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的住房。现该案已以物抵债执行完毕,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卫虹利坐落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房的查封。二、解除对雷仲才、王雪英共有的坐落在坐落在四川省井研县的住房一套的所有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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