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军、汤书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1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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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104号之二案件名称
贺军、汤书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贺军;汤书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贺军,男,汉族,1981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汤书军,女,汉族,1980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本院在执行贺军与汤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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